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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96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778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行銷科:重大施政及觀光等相關事項之行銷。 二 觀光發展科:觀光政策規劃與發展、會議展覽業務推廣等事項。 三 觀光產業科:觀光產業輔導、觀光遊憩管理等事項。 四 城市旅遊科:旅遊行程規劃與推廣、市政建設參觀及旅遊服務中心與 所轄展館經營管理等事項。 五 媒體出版科:行銷書刊之編撰、發行及媒體聯繫、服務等事項。 六 媒體行政科:平面媒體業、錄影節目帶業、電影片映演業及有線電視 系統業等輔導與管理事項。 七 視聽資訊室:視聽資料之攝影、製作與管理及資訊業務規劃、維護與 管理等事項。 八 秘書室:研考、文書、印信、檔案、事務、採購、出納、法制及不屬 其他科、室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編審、股 長、輔導員、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 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之下設臺北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 第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臺北廣播電臺臺長。 六 科長。 七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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