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公車業者申請加裝升降設備,以 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之大型復康巴士,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公車業者為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辦法所稱聯營公車業者 。
- 二、本要點所稱大型復康巴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車齡未超過三年。 (二)配有六個以上可改為無障礙座位之折疊式座椅及十四個以上一般座 位。 (三)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 (四)裝設符合政府相關規範之身心障礙專用輪椅升降設備,該升降設備 應裝置於車廂前(後)門。
- 三、公車業者申請加裝升降設備者,應檢送加裝計畫,內含經費、車輛廠 牌、型式、年份、馬力及內裝等資料,向本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 公運處)提出申請,經公運處核准後始得辦理。
- 四、經核准改裝之大型復康巴士,應於改裝完成後,檢附加裝完成相片、 監理審驗合格證明及發票影本,向公運處申請撥付補助款,經審核無 誤後,核撥之;審核有疑義者,應通知說明或補正。 前項補助款,每輛以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 五、大型復康巴士租用與營運,應依臺北市大型復康巴士租用管理辦法規 定辦理。
- 六、申請加裝升降設備之大型復康巴士,未提供租用時,經提報公運處核 備後,得於一般公車路線行駛。
- 七、公運處為辦理年度補貼計畫,其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但補助 額度依每年臺北市議會通過本案預算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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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6)北市交運字第09731150300號函修正下達第3、4、6、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