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公車業者申請加裝升降設備,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所 需之大型復康巴士,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公車業者為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辦法所稱聯營公車業者。
- 二、本要點所稱大型復康巴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車齡未超過三年。 (二)配有六個以上可改為無障礙座位之折疊式座椅及十四個以上一般座位。 (三)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 (四)裝設符合政府相關規範之身心障礙專用輪椅升降設備,該升降設備應裝置於車廂 前(後)門。
- 三、公車業者申請加裝升降設備者,應檢送加裝計畫,內含經費、車輛廠牌、型式、年份、 馬力及內裝等資料,向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提出申請,經交通局核准後始得 辦理。
- 四、經核准改裝之大型復康巴士,應於改裝完成後,檢附加裝完成相片、監理審驗合格證明 及發票影本,向交通局申請撥付補助款,經審核無誤後,核撥之;審核有疑義者,應通 知說明或補正。 前項補助款,每輛以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 五、大型復康巴士租用與營運,應依臺北市大型復康巴士租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六、申請加裝升降設備之大型復康巴士,未提供租用時,經提報交通局核備後,得於一般公 車路線行駛。
- 七、交通局為辦理年度補貼計畫,其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但補助額度依每年臺北市 議會通過本案預算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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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2005
臺北市大型復康巴士補貼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二字第09633940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