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稚園(以下簡 稱各校(園))依法妥善處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並建立與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 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暴防治中心)良好之溝通聯繫協調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市各校(園)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犯罪嫌疑者,應於24小 時內通報家暴防治中心;該中心通報專線電話為0800-024-995或113 ,傳真號碼為2723 -5504。
- 三、前項通報工作,各校(園)得先以電話向家暴防治中心通報,惟應依規定填具「臺北市 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或「臺北市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並以傳真 或郵寄方式通知家暴防治中心,始完成通報程序。另以密件方式將上開通報表通報本局 督學室、各業務主管科,此將視同填具「校園事件即時通報表」,完成校園事件通報手 續。
- 四、學校或教師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祕密或隱私,不得洩露公開。
- 五、家暴防治中心接獲各校(園)通報後,如須進行調查,各校(園)應予配合;如有緊急 安置之個案,亦應即時回報各校(園)個案之處置情形。
- 六、各校(園)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通報準則如下: (一)有合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條所定情形,另有兒童福利法第15條第 1項、 第26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4條或少年福利法第 9條規定,疑遭父母 或主要照顧者及四親等以內之家庭成員持續的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嚴 重疏忽,致身心受創或損及基本生存及發展權益而需公權力介入保護者,為家庭 暴力事件。 (二)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條所稱性侵害犯罪情形,另有凡違背當事人意願涉及性 意涵之行為,包括亂倫、強暴、性交、口交、肛交、性猥褻、性虐待及兒童福利 法第26條強迫展示色情圖片、強迫觀賞色情影片…等行為者,為性侵害案件。 各校(園)對上開通報準則如有疑義,應聯繫家暴防治中心為妥善之研處。
- 七、各校(園)發現有學生發生疑似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情事擬先行協助處理時,應先通報家 暴防治中心完成通報,並充份溝通處理原則及可互相支援事宜後,再行處理。
- 八、家暴防治中心及各校(園)輔導人員協助處理同一個案時,雙方應於處理一段落時,相 互告知處理結果,俾利共謀個案之最佳福祉。
- 九、各校(園)對於外縣市或他校轉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雖知悉相關社政單位業已 協助處理中,或有經由家暴防治中心介入後始知悉之個案,均須依第三點規定完成書面 通報程序。
- 十、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兒童之入學、轉學事宜,依本局相關規定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庭暴力兒童保護個案得不受額滿學校之限制,每學年度由本局將額滿學校名單 函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並請該局轉知相關機構,儘量避免轉介額滿學校。其安 置方式如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或類似受虐個案,得由社會局社工員以電話 並具名傳真聯絡學校協助處理,再辦理手續。社會局委託認可授權之民間專業單 位,其協助個案方式,得比照社會局社工員辦理。 (二)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被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人離家時,得由被害人出 具向警政或社政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向暫住所在地學校(不受額滿學校限制) 申請不轉學、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並向原就讀學校請假,請假期間最長以三 個月為限。暫時就讀期間學業成績之計算,由暫時就讀學校與原就讀學校協調之 。
- 十一、為協助教師能即時發現並輔導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各校(園)均應定期辦理家庭 暴力防治、目賭家庭暴力兒童及性侵害防治教師研習,並透過案例研討,培養教師相 關專業知能。
- 十二、各校(園)處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如遇相關單位聯繫處理及協調上之困難,應隨 時電繫本局各業務主管科,以利協助處理;相關問題各校得定期歸納彙整,於每學年 結束前送本局各業務主管科,由本局會同相關單位研商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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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5
臺北市各級學校處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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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一字第09334170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