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贊助機關(構)團體辦理國際會議、展 覽暨獎勵旅遊(以下簡稱會展旅遊)相關事宜,特設置臺北市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 遊行銷諮詢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職掌本局相關會展旅遊事宜如下: (一)行銷政策審議事宜。 (二)行銷策略之諮詢事宜。 (三)規劃、推廣計畫審議及諮詢事宜。 (四)與民間團體合作舉辦之諮詢及審議事宜。 (五)贊助案件審查事宜。 (六)其他有關事務。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指派簡任人員兼任; 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局就會議、展覽、觀光相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人員聘(派)兼 之。
-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 ,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七、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觀光發展科科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臺 北市政府財政局、產業發展局、教育局、交通局、文化局、警察局及臺北市商業處各指 派人員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業務。
- 八、本會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局觀光發展科辦理之。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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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發字第09730033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