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紓解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 有關本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未規定部分比照中央公教人員急難 貸款實施要點(以下簡稱中央急難貸款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貸款對象為本府各機關或學校編制內現職員工,或經本府核定有案之年度約聘(僱)計 畫聘(僱)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公教員工,前者簡稱編制內公教員工)。 留職停薪人員不得申貸。但育嬰留職停薪者申請育嬰貸款,不在此限。
- 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貸款項目:分為傷病醫護、眷屬喪葬、災害、育嬰及長期照護五項急難貸款。 (二)貸款金額:編制內公教員工比照中央急難貸款要點辦理;約聘(僱)計畫聘(僱 )用人員最高可申貸編制內公教員工貸款額度之八成。(如附表 1) (三)中央急難貸款要點有修正時,依修正之規定辦理。
- 四、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 貸。
- 五、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但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 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每月應攤還本貸款之本息總額,不得超過 其薪資總額(係指按月支領之薪俸、技術或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 總額)二分之一。
- 六、申貸條件: (一)傷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 含各年齡層各類傷病住院),或無住院事實,惟因疾病須長期治療(含不孕症治 療或門診手術),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並檢附自付醫療、照護費用 證明者。 (二)眷屬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繳附死亡 證明者。 (三)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災害而致房屋或屋內 物品毀損必須重建(修)或購置,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 查出具證明者;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並須出具購置費用證明。 (四)育嬰貸款: 1.公教員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 本影本等)者。 2.公教員工或其配偶產後於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休養,經醫院出具新生兒出生 證明文件,並檢附照護費用證明者。 (五)長期照護貸款: 1.公教員工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有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身心失能情 形,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照護費用證明者。 2.公教員工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未符前目情形,惟年齡八十歲以上, 日常生活須被照顧,經檢附照護費用等相關證明者。 前項申請傷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該項貸款 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最高得申貸該項最高貸款金額之 半數。 第一項第三款災害貸款之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購置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始 得申貸,申貸金額以購置費用二倍為上限,且不得超過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 七、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於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覓具一名編制內公教員工為連帶保證人,並填具申 請表(格式如附表 2),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送請服務機關 或學校審核屬實後,逕轉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核定貸款;貸款核定後 ,由人事處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簽約事宜。 (二)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時,並應檢附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於事故發生後,向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三)人事處於核定貸款時,得附因申請人或保證人信用瑕疵原因不同意核貸之條件, 並於瑕疵補正後始予核貸及通知申請人簽約事宜。 (四)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先行借支,俟貸款核定後歸還。 (五)各機關或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除由 服務機關或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 八、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依中央急難貸款要點規定期限,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依中央急難貸款要點規定負擔及調整。 (三)貸款扣繳: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或學校負責按 月在薪餉內扣繳,彙送人事處在貸款銀行所開立帳戶。但育嬰留職停薪者應逕洽 貸款銀行開立約定存款之帳戶,按月自該帳戶扣繳;其經調職者,由原服務機關 或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通知新職機關或學校繼續按月扣繳;離職人員 (包括:退休、資遣、免職、免除職務、撤職、辭職等人員)應於離職前向離職 時之服務機關或學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向貸款銀行繳付;死亡人員 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負清償責任,並依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貸款銀行繳付 。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人事處得依職權或機關、學校函轉貸款人之申請,酌 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 定之限制。
- 九、貸款人於貸款期間連帶保證人異動: (一)連帶保證人調離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退休、資遣、免職、免除職務、撤職、辭職 或死亡等,貸款人須繳清餘額或通知服務機關學校函送人事處辦理變更連帶保證 人事宜。 (二)連帶保證人於本府各機關學校間調任或有前款異動情形時,連帶保證人(除死亡 外)及其服務機關應分別通知貸款人及人事處。
- 十、各機關學校貸償查核責任: (一)審核申貸案件時,應向申請人確實說明第八點貸款償還事項。 (二)貸款人申請離職時,以書面通知其依契約約定,於離職前一次繳清餘款。 (三)審核申貸案件及扣繳,應確實依本要點辦理,並瞭解還款人薪資扣還款情形,確 實控管;辦理該項業務人員異動時,應明確辦理業務交接。 (四)未依規定確實執行,致增加追償成本,應予檢討相關行政責任
- 十一、貸款資金: 由本府撥付新臺幣二千六百萬元作為基金,交由人事處管理,並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儲 ,循環運用,如有不敷,按實際需要,另行請撥,基金孳息應轉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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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7-2007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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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1093006002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