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山豬窟掩埋場延用期間職工出缺優先進 用臺北市南港區舊莊里里民(以下簡稱當地里民)之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職工指在掩埋場工作之特種車駕駛及清潔隊員。
- 三、掩埋場職工出缺後,依法令規定得予進用者,在每年最多 2名之額度內,按出缺順序採 以下二種名單依序交叉進用: (一)當地里民於舊莊里辦公處登記並於96年12月31日前送交本局登錄有案之候用名單 ,且於進用時仍在籍者。 (二)本局針對報考時已設籍於舊莊里 4個月以上且仍在籍之當地里民,專案辦理公開 甄試所錄取之候用名單。
- 四、前點第一款候用名單之候用人員不得增補或替換,如候用人員在通知報到期限內因故無 法至掩埋場工作者,即喪失候用資格。
- 五、第三點第二款之公開甄試由本局視出缺情形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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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掩字第10334906200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103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