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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09735978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課後照顧服 務及課後學藝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以提供學生課後之多元學習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課後照顧服務: 指依教育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以下簡稱部頒標準 )規定,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所辦理之 課後照顧活動。 (二)課後學藝活動: 指學校於學生在校上課作息時間外及寒暑假期間,規劃辦理之學藝活動。
  • 三、學校辦理本活動時,得邀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依學校資源、學區背景、活動特 性及學生實際需要規劃辦理。 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得依部頒標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已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 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辦理。
  • 四、學校自行辦理本活動時,應訂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班別、時間、師資條件、收退 費基準、活動內容、場地設施、安全照護及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完成規劃,並辦理學生參與意願調查,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
  • 五、學校委託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時,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審)須知及契約書,並依部頒 標準第五條第二項辦理。 學校委託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時,應組成評選(審)委員會,公開評選(審)。 前項評選(審)委員會,應有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參加。
  • 六、學校辦理本活動之師資條件如下: (一)課後照顧服務: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2.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良好。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 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二)課後學藝活動: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2.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良好。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4.具備大專以上程度 (含大學肄業生)之社會人士。
  • 七、本活動參加對象為在學學生,基於教育資源共享,得跨校招收學生。 班級之生師比以二十比一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比一。 參加學生採團體或分組方式實施。 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應酌予減少班級人數,每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二 人為原則。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開辦,並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 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
  • 八、本活動上課時間每節四十分鐘,每節課之間應安排下課休息時間。 午餐、午間指導、下午降旗放學時間、整潔活動及交通導護時間,為生活輔導教學時間 ,學校仍應安排教師照顧學生,並支給教師鐘點費,四十分鐘以一節計,二十分鐘以零 點五節計。本活動實施時間如附表一。
  • 九、本活動辦理時間如下: (一)課後照顧服務 1.學期中: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多得延長至下午七時。 2.寒暑假: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至多得延長至下午七時。 (二)課後學藝活動 1.學期中: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2.寒暑假: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至多可延長至下午四時。
  • 十、本活動課程規劃如下: (一)課後照顧服務 課後照顧服務之課程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規劃,內容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 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但不得實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學科教學。 (二)課後學藝活動 課後學藝活動之課程,以學藝及各類藝能、育樂活動為主,並得視活動之類別, 以班級或營隊方式編班排課。
  • 十一、學校自行辦理本活動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 1.上班期間:教師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六十元乘以每月或每學期 節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占比例)除以二十人。 2.下班期間及寒暑假:教師鐘點費每節四百五十元乘以每月或每學期節數除以 零點七(鐘點費所占比例) 除以二十人。 3.跨越上、下班期間者:分別依上、下班期間上課之節數計算。 4.開設之班級參加總人數十五人(不含原住民及低收入戶)至二十五人間,以 二十人為計算收費基準;未滿十五人時,得酌情提高收費;惟不得超過原收 費的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5.下班時間辦理課後照顧,如需聘用衛生及安全維護人員,應將相關費用均攤 後,併入收費基準中以教學助理方式加收費用。 (二)學習材料費:各班別之學習材料費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由參加該班之學生 均攤。 (三)點心費:辦理時間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之班次,如需供應點心,由學校視需要 辦理及收費。 鐘點費及行政費用,由學校依前項基準計算後收取,個位數無條件進位取整數 。 學校得採每月收費或ㄧ次收費方式辦理,並開立收據。
  • 十二、學校委託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 開設之班級參加總人數十五人(不含原住民及低收入戶)至二十五人,以二十 人為計算收費基準;未滿十五人時,得酌情提高收費;惟不得超過原收費的百 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二)教師鐘點費每小時四百一十元乘以每月或每學期時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占 比例)除以二十人。 (三)點心費: 辦理時間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之班次,如需供應點心,由學校納入合 約辦理及收費。 (四)學習材料費:各班別之學習材料費由學校於評選(審)時核定,由參加該班之學 生均攤。 學校為因應學生按月繳費之需求,所代收費用中,需支付給受委託人之費用, 得按月支給。
  • 十三、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課後照顧服務,除身心障礙學生 專班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經報本府教育 局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 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學生二十人,前項減免費用,應自行負擔一人。 學生於同ㄧ時間參加受政府補助各項活動時,僅得擇一申請,不得重覆。
  • 十四、 學校自行辦理本活動費用之支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分配,教師授課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 。費用如不敷支應,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如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 付後,未達百分之七十時,剩餘費用應用於學生活動費、教學設備費或其他相 關費用之開支。 (二)鐘點費之支用: 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付,上班期間鐘點費為每節 二百六十元,下班期間及寒暑假鐘點費為每節四百五十元,第十一點第一項中 所稱之教學助理鐘點費為每節二百二十五元。 (三)行政費之支用: 1.學校應於開辦前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任務編組,費用 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 2.行政業務費: 辦理本活動行政作業所需之加班費、導護費、誤餐費、成果發表會、獎金、 其他與業務相關費用等。 3.行政材料費: 辦理本活動行政作業所需之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維護費 及設備費用等。 (四)學習材料費及點心費之支用應專款專用。
  • 十五、 委託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行政 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收費不足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學生繳交之費用,應由學校收取後,依合約規定支付給受委託辦理者。
  • 十六、 學生參加本活動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於確定開班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確定開班後至未逾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ㄧ,而申請退費者,不論是否開始上 課,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開班後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ㄧ、未達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 費用之三分之ㄧ。 (四)申請退費時已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五)學校因故未能開班授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前項退費基準,如學習材料費已購置成品者,則發還成品。
  • 十七、 學校自行辦理本活動,全學年度開設三班以內者,得敘獎嘉獎一次五人,每增設一班 得增加敘獎一人。 委託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得敘獎嘉獎一次五人。
  • 十八、 本府教育局得聘請學者專家、行政人員及有關人員組成推動及督導小組至學校訪視考 核,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由本府教育局另予獎勵。 委託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時,學校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期評鑑考核 。經評鑑優良之受委託人,學校得同意次年續約。但以一次為限。
  • 十九、 學校應妥善規劃安排活動場地,安置本活動學生,如留校時間較長,應選定進出動線 離大門警衛室較近的場地,以維護師生安全。
  • 二十、 學生於放學後留校參加本活動,學校得邀請家長會討論,由參加之學生付費聘請人員 負責衛生保健、巡堂及安全維護人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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