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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133003527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預算 之編送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指財團法人法第二 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預算書送審之基金計算方式,依行政院訂定之財團法人基金 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辦理。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府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之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 四、各財團法人預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預算書內容應包括: (一)封面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含工作計畫(方針)及預算概要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預計表。 2.現金流量預計表。 3.淨值變動預計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等。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依法無法取得 轉投資事業之預算資料者毋須編列)。 前項預算書表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接受政府機關(構)、 學校(含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捐助經費者 ,應配合各機關學校預算妥適編列;接受各機關學校委辦經費者,應 核實編列。除前項規定之書表外,得由各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 需要研酌增編。 各財團法人接受各機關學校捐助及自籌財源,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 一規定,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 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者,應妥適編列預算。 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於臺北市(以下簡稱 本市)總預算案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前一個月報 送主管機關。
  • 五、各主管機關對所主管財團法人接受其捐助及委辦之經費,主管機關預 算業已編列有案者,應切實相互勾稽。 各主管機關審核完竣後,應彙整其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配合本市總 預算案期程,提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會審議,並副知本 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 六、財團法人預算書送市議會作業事宜,比照本市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 算案分送方式辦理。
  • 七、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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