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及法規適用)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增益收入,辦理 動產網路拍賣(以下簡稱網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臺北市市有財產 報廢處理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二、(主管及執行機關) 處理動產網拍事宜,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為執行機 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 三、(動產定義) 本要點所稱動產,包含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第一點規定, 每件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列為財產者,及該 點所稱之物品。
- 四、(建置及管理機關) 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經管之動產,依法令得為變賣 時,得經由執行機關之拍賣網站公開拍賣,由民眾上網競價標購;其 網站拍賣使用規範(以下簡稱使用規範)及「臺北市政府網路拍賣動 產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冊)由執行機關訂之。
- 五、(拍賣物) 管理機關得就尚可供他人利用之動產按網拍方式處理,並於完成動產 報廢或相關程序後,依作業手冊辦理上網拍賣事宜。
- 六、(底價訂定) 管理機關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時,應依下列方式訂定底價: 拍賣底價≧資源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之回收價格X1.1+15 元(代收劃 撥手續費)前項回收價格為零元時,其底價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六元整 。 底價訂定原則由執行機關定之。
- 七、(無人出價之處理) 每一動產拍賣期間屆滿如無人出價,管理機關得檢討後重新訂定底價 或以原底價續拍。 經二次拍賣均無人出價競標者,管理機關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八、(未繳款之處理) 拍賣期間屆滿以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者得標。決標後,得標人經電子 郵件通知後十日內未繳款者,以棄標論,執行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 約,續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 九、(專戶收款) 依本要點拍賣所得價款一律匯入執行機關指定之專戶。
- 十、(拍賣物領取方式) 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時,以由得標人持繳款收據自行領取拍賣物為原則 ;得標人委託他人代為領取拍賣物時,應由領物人持繳款收據向管理 機關領取。得標人遺失繳款收據者,依使用規範規定辦理。
- 十一、(汽、機車之處理) 動產屬汽、機車者,管理機關應於得標人匯付款項後,派員陪同得 標人至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登記及行車執照過戶事宜。管理機關並得 另行與得標人簽訂責任歸屬切結書。
- 十二、(退款處理) 拍賣案經繳款入帳之次日起,得標人逾十日未領取拍賣物者,經電 子郵件通知及系統網站公告十日後,執行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 ,並辦理退還款項事宜;其退款手續及費用由執行機關訂之。
- 十三、(結算期間) 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所得價款,由執行機關依每件交易淨額計收 10% 代辦處理手續費為原則,剩餘款項解繳市庫或指定之專屬帳戶。執 行機關應定期製作入帳明細資料函知管理機關核對入帳,並將電子 檔送交財政局或有關機關。 前項結算期間以每二個月結束後十五日為原則。
- 十四、(保管責任) 管理機關於財產未脫標前應妥善保管,並於決標後負責交付拍賣物 。
- 十五、(獎懲) 依本要點辦理網拍績效良好者,得由執行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
- 十六、(物品之準用) 本府環境保護局之資源回收再生傢俱及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之 網路拍賣動產,準用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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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3018
臺北市政府網路拍賣動產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金字第098307806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