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協助推動地政、稅務行政業務成 績優良之地政士,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良地政士參選對象為領有本市地政士開業 執照且執業連續滿二年以上之地政士。
- 三、參選人應符合下列各款獎勵條件,且無違反地政士法及財稅相關法令 規定之情事及未於最近三年內經評選評定為本市優良地政士者: (一)對地政、稅務行政業務之法令或作業方式研提修正或改進意見,經 有關機關採行,成效顯著。 (二)對地政制度之創新、地政及稅務行政業務之革新或對地政及財稅學 術、法規之研究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協助解決不動產交易或產權糾紛案,成效顯著。 (四)舉發或協助偵辦虛偽詐騙之土地登記案件或逃漏稅捐事件,致能防 杜或破獲犯罪行為、維護稅捐稽徵公平,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五)前一年度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合計達一百件以上,而補正 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五且駁回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三;連件案件補正、 駁回之比率,以該宗案件中實際須補正、駁回之件數計算之。 (六)前一年度在本市代理土地增值稅、契稅網路申報件數占本市土地增 值稅、契稅網路申報總件數前四十名。 (七)截至前一年度參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本府秘書處市民服務組、 本市稅捐稽徵處及其各分處、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志工服務時數,累 計服務總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 (八)前一年度提供本府地政處詳實不動產市場交易實例件數達四十五件 以上。 (九)協助本市稅捐機關徵起稅收,充裕市庫,成效顯著。
- 四、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本市稅捐稽徵處、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及與地 政士執業有關之機關團體推薦。各推薦單位應於本府地政處規定期 間內,將候選人下列文件,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地政處,逾期不予 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1.臺北市優良地政士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 2.個人自傳。 3.參選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4.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二)以前點第(五)款規定申請者,應附具參選人代理申請案件統計表 及其明細(格式如附件三、四)。 (三)以前點第(七)款規定申請者,應附具參與志工服務時數證明文件 。
- 五、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本府地政處就各推薦單位所送推薦表及佐證資料等文件進 行書面審查,並將符合基本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公布五天 ,公布期間如經人檢舉、異議並經查證不符合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 屬實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複評:由本府地政處籌組評選小組負責評選,評選小組設置委員九 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府地政處邀請與地政士執業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以及社會公 正人士擔任。評選小組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依下列權值評分,並 以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作為評審成績: 1.資料冊部分占百分之六十。 2.參選人闡述個人事蹟部分占百分之二十。 3.評審委員與參選人意見交換部分占百分之二十。
- 六、獎勵與表揚方式如下: (一)評選結果依成績高低排名,每屆獎勵排名前三分之一者,以不超過 十人為限。 (二)由本府地政處將評選結果簽報市長核定,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於市政會議、地政士座談會或本市地政士公會會員大會等其他重 要活動場合公開表揚,並公告於本府、本府地政處及本市稅捐稽徵 處網站。 (三)受獎人若有符合地政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成績特別優異之情事者, 擇優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 七、受獎人如有不符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者,主辦機關 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座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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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10-3005
臺北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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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地三字第097332004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