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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10-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地開字第10332045700號函修正第3~7點條文;並自103年7月2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協助推動地政、稅務行政業務成 績優良之地政士,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良地政士參選人須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一)領有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且執業連續滿二年以上。 (二)最近十年內無違反地政士法而受行政罰、懲戒處分,或未因執行業 務上涉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於偵查、訴訟中 或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最近三年內未經評選評定為本市優良之地政士。
  • 三、參選人應符合下列獎勵條件之一: (一)對地政、稅務行政業務之法令或作業方式研提修正或改進意見,經 有關機關採行,成效顯著。 (二)對地政制度之創新,地政及稅務行政業務之革新,或對地政及財稅 學術、法規之研究著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協助解決不動產交易或產權糾紛案,成效顯著。 (四)舉發或協助偵辦虛偽詐騙之土地登記案件或逃漏稅捐事件,致能防 杜或破獲犯罪行為、維護稅捐稽徵公平,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五)協助本市稅捐機關徵起稅收,充裕市庫,並經稅捐機關審認成效顯 著。 (六)協助政府政策之推行有重大貢獻者。 (七)前一年度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達一百件以上,且補正比率 未超過百分之五、駁回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三;連件案件之補正及駁 回比率,以該宗案件實際補正及駁回件數計算之。 (八)前一年度在本市代理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房屋稅網路申報 成績優異者。
  • 四、申請方式如下: (一)自我推薦或由本市地政士公會、本市稅捐稽徵處、本府地政局、本 市各地政事務所及與地政士執業有關之機關團體推薦。 (二)各推薦機關團體或自我推薦人應於本府地政局規定期間內,將候選 人下列文件彙整為資料冊,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地政局,逾期不予 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1.臺北市優良地政士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 2.參選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3.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4.查詢個人刑案資料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以前點第七款規定申請者,應附具參選人代理申請登記案件統計表 及其明細(格式如附件四、五)。 (四)推薦表之參選人介紹及推薦理由應具體詳實,未臻具體或證明文件 不齊全者應予補正,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予退件。
  • 五、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本府地政局就推薦資料冊等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將符合 基本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於本府地政局網站公告五天,公 告期間如經檢舉或異議,並經查證有不符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 者,喪失參選資格。 (二)複評: 1.由本府地政局籌組評選小組負責評選。評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 一人,除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地政局 邀請與地政士執業有關之相關機關代表以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2.評選小組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依下列項目權值評分及加總( 評分表格式如附件六)。 (1)資料冊占百分之四十。 (2)推薦介紹占百分之三十。 (3)評審委員與參選人意見交換占百分之三十。 3.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各參選人之序位合計值。 4.評選結果依序位合計值,由小而大排定參選人名次。 5.參選人序位合計值有二人以上相同時,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 第一之數量較多者為優先,倘仍相同時,依序類推之。
  • 六、獎勵與表揚方式如下: (一)每屆以獎勵排名前三分之一為原則,該獎勵人數經計算後遇有小數 點之情況,均無條件進位,且以不超過十人為限。但參選人經出席 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二)由本府地政局將評選結果簽報市長核定,頒發獎座及獎狀,於市政 會議、地政士座談會或本市地政士公會會員大會等其他重要活動場 合公開表揚,並公告於本府、本府地政局及本市稅捐稽徵處網站。 (三)受獎人若有符合地政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成績特別優異之情事者, 擇優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四)未獲獎勵之參選人,如經出席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達八十分者,得 由本府地政局頒發嘉勉狀。
  • 七、受獎人如有不符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情事且經查證屬實,或評選後有 違反地政士法而受懲戒處分,或因執行業務有詐欺、背信、侵占、偽 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主辦機關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 格,並追回其所獲獎座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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