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住戶將既有化糞池改設為污 水坑,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臺北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修正 發布前領得建造執照,且化糞池設置於地下層之建築物。 (二)申請之建築物位於臺北市污水下水道已到達地區內,經勘查確認無 法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者。 前項勘查作業由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辦 理。
- 三、衛工處依改設化糞池數量提供補助,並依化糞池設置之樓層數提供補 助金額如下: (一)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一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二)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二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三)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三層以下樓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 四、依本要點得申請補助者,應於化糞池改設為污水坑前檢具下列文件, 向衛工處提出申請: (一)已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化糞池改設污水坑補助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內容應載明同意將化糞池改設為污水坑)。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工程圖說(包括地下層平面圖、地下層配管立圖或地下層昇位圖 )。 (二)未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由區分 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化糞池改設污水坑補助申請書。 2.區分所有權人代表之證明文件。 3.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工程圖說(包括地下層平面圖、地下層配管立圖或地下層昇位圖 )。
- 五、化糞池改設為污水坑完竣並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後,申請人應檢具下 列文件,向衛工處申請竣工會勘: (一)竣工資料卡及相片。 (二)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切結書。 (三)領款收據。
- 六、衛工處應於竣工會勘合格日起三十日內支付補助費。但當年度補助費 預算用罄時,得改由後年度補助費預算支付。
- 七、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由衛工處定之。
- 八、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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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09735225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