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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72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托育政 策及制度,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 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 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衛生局代表一人。 (四)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消費者保護官代表一人。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二人。 (七)家長、婦女及勞工等團體代表三人。 (八)托育服務團體代表二人。 (九)居家托育人員代表一人。 (十)托嬰中心專任托育人員代表一人。 (十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及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市托育政策與制度管理等事項。 (二)研議本市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等事項。 (三)其他促進托育制度管理之相關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居家托育人員代表、托嬰中 心專任托育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科長兼任;置 幹事二人,均由社會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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