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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5)北市文化秘字第10530720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0點;並自104年12月3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化志工隊組織章程;新名稱: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化志工隊組織章程)
  •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本市文化層次,倡導優良社會風氣,激發民 眾參加文化活動的意願,並協助各項活動之推行,特成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化志工 隊」(以下簡稱本隊)。
  • 二、本隊設址於臺北市藝文推廣處(臺北市八德路 3段25號)。
  • 三、本隊接受本處之督導與考核。
  • 四、本隊設總隊長乙名,綜理各項隊務事宜、召集並主持各項會議(活動)及承辦本處所交 付之任務。
  • 五、本隊置副總隊長一到三名,襄助總隊長辦理隊務,並為總隊長之職務代理人。
  • 六、本隊依服務地點組成分隊: (一)處本部:第一分隊 (二)城市舞台:第二分隊 (三)文山劇場:第三分隊 (四)大稻埕戲苑:第四分隊 各分隊可因業務需要分設小隊,俾便志工聯繫及相互支援。
  • 七、總隊長、副總隊長由全體志工選舉之,連選得連任,惟總隊長連任以 1次為限。其餘各 分隊隊長由各分隊成員選舉之,連選得連任。
  • 八、志工大會每 6個月開會乙次。
  • 九、志工召募程序: (一)本處每年依實際需要公開召募甄選。 (二)每位新進志工均需經過面談與試用參與服務 3個月,藉以考核工作態度、服務熱 忱及行為表現,為任用之依據。 (三)新進志工經甄選合格及試用期滿優秀者,經陳報本處予以任用,並發給本處志工 證。 (四)本處志工應參加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12小時,文化專業訓練課程12小時,並取 得志願服務紀錄冊。
  • 十、志工離隊條件: (一)每年之服務時數、值勤表現不佳、未依規定參加訓練及會議,具有具體事實者。 (二)擔任志工期間違法犯紀或行為不當或不受管理等有損本處聲譽者。 (三)志工服務期間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本處之損害者,除予以強制離隊,必要時 本處得求償。 (四)志工簽到如有不實或代簽兩次以上者(含兩次),即予連坐強制離隊。 (五)經本處強制離隊之志工需繳回本處志工證。
  • 十一、本處志工於服勤期間均辦理志工意外保險。
  • 十二、服勤期間表現優異者,優先薦送參加相關研習、推薦選拔;並由本處於志工大會中公 開表揚。
  • 十三、本處志工於每期文化藝術研習班開課前半年累積服務時數達該年度基本服務時數標準 ,並經本處評定績優者,得免費參加文化藝術研習班之課程,惟每班以 2名為限。
  • 十四、為加強志工交流與發展正當休閒活動,志工人數30人以上,得自組社團,由本處免費 提供場地,並受本處輔導管理。
  • 十五、本處志工如因升學、就業、推薦受獎或其他原因須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於 1週前 提出申請。
  • 十六、本處志工應參加本處舉辦之志工大會及課程訓練活動。新進志工應參加本處開設之職 前訓練,包括志工服務之相關理念、本處各課室功能介紹等。
  • 十七、每年定期辦理志工榮譽卡申辦,志工服務年資滿 3年,服務達 300小時以上者可申請 新辦或續辦,並憑以獲得相關場所使用優惠。
  • 十八、本處文化志工為志願服務性質,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均為無給職。
  • 十九、表現優異之志工,檢具具體優良事蹟,由本處舉薦參加各類評選(獎)。
  • 二十、本組織章程需經處長核准,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後方可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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