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升本市文化層次,倡導優 良社會風氣,激發民眾參加文化活動的意願,並協助各項活動之推行 ,特成立「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化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 二、本隊設址於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臺北市八德路 3 段 25 號)。
- 三、本隊接受本館之督導與考核。
- 貳 志工組織
- 四、本隊置隊長乙名,綜理各項隊務事宜、召集並主持各項會議(活動) 及承辦本館所交付之任務。
- 五、本隊置副隊長乙名,襄助隊長辦理隊務,並為隊長之職務代理人。
- 六、本隊依服務地點組成分隊: (一)總 館:第一分隊 (二)城市舞台:第二分隊 (三)文山分館:第三分隊 (四)延平中心:第四分隊 各分隊可因業務需要分設小組,俾便志工聯繫及相互支援。
- 七、隊長、副隊長由全體志工選舉之,連選得連任,惟隊長連任以 1 次 為限。各分隊隊長由各分隊成員選舉之,連選得連任。
- 八、志工大會每 6 個月開會乙次。
- 參 志工遴聘與解聘
- 九、志工遴聘程序: (一)本館每年依實際需要公開招募甄選。 (二)每位新進志工均需經過面談與試用參與服務 3 個月,藉以考核工 作態度、服務熱忱及行為表現,為聘用之依據。 (三)新進志工經甄選合格及試用期滿優秀者,經陳報本館予以任用,並 發給聘書及志工服務証。 (四)本館志工應參加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12 小時,文化專業訓練課 程 8 小時,並取得志願紀錄手冊。
- 十、志工解聘條件: (一)每年依據服務時數、執勤表現、參加訓練及會議等具體事實由大隊 及本館於年終考核,未達續聘標準者。 (二)擔任志工期間違法犯紀或行為不當不受管理情節重大者。 (三)志工服務期間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本館損害賠償者,本館具有 相對求償權。如有前項情形本館即予解聘。
- 肆 志工權利、義務與訓練
- 十一、本館志工於受聘期間均辦理志工意外保險。
- 十二、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優先薦送有關機構參加研習、推薦選拔,並 由本館於志工大會中公開表揚。
- 十三、本館志工前半年累積服務時數達 40 小時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 請優惠參加本館研習課程或索取本館主辦之藝文表演票卷,惟應視 本館課程安排及票務狀況辦理。
- 十四、為加強志工交流與發展正當休閒活動,志工得自組社團,並受本館 輔導管理。
- 十五、本館志工如因升學、就業、推薦受獎或其他原因須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者,得於 1 週前提出申請。
- 十六、本館志工應參加本館所舉辦之志工會議與課程訓練活動。
- 十七、每年定期辦理志工榮譽卡申辦,志工服務年資滿 3 年,服務達 3 00 小時以上者可申請新辦或續辦,並憑以獲得相關場所使用優惠 。
- 十八、本館文化志工為志願服務性質,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均為無給職 。
- 伍 章程修訂
- 十九、本組織章程需經館長核准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後方可實施 ,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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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6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化志工隊組織章程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秘字第097328433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1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