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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職字第098344354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臺北教育 111(以下簡稱 教育 111)之政策,提升學校教育品質並獎勵績優之標竿學校,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教育 111,指一校一特色、一生一專長及一個都不少。 (一)一校一特色:每一所學校都成為有效能的學校,至少發展一項特色 ,以促進優質學校的發展。 (二)一生一專長:每一位學生至少要有一項藝術或運動專長,以利其均 衡成長發展、並擁有健康多元的休閒生活,終身學習及幸福人生。 (三)一個都不少:每一位教師和每一所學校不放棄任何一位學生,應教 好每一位學生,使學生具有基本知能、良好品格和健康的體適能。
  • 三、本要點認證及獎勵之對象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行政轄區內之國 立及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四、學校須皆符合下列八項條件,始得申請認證及獎勵: (一)學校設定有特色發展項目,並積極推展課程教學及各項教育活動。 (二)學校曾參加優質學校評選獲一向度以上的優質獎;或曾參加國際性 競賽成績優異;或曾獲國家或國際機構認證;或經由媒體大幅報導 與宣傳,確有具體績效;或有其他獨特優異的教育表現。 (三)學校有規劃藝術或運動專長之多元教育活動,並有落實執行。 (四)國小中高年級、國中、高中職之全校學生擁有至少一項藝術或運動 之專長,且有持續學習的基本能力與興趣。 (五)學校對弱勢族群及低社經背景家庭之學生有協助及補助的方案,且 有積極作為。 (六)學校對中輟生輔導有積極執行之方案,且學年度內學校沒有無故長 期中輟學生。 (七)學校能以正向輔導與管教方式來施教,且學年度內學校沒有發生老 師體罰學生之事件。 (八)學校對學習落後及適應困難的學生有實施補救教學,且有具體之輔 導機制。
  • 五、本局每年辦理一次認證及獎勵,其受理日期為每年九月一日至三十日 ,學校每年均可申請。 認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學校得申請換證。
  • 六、本局為辦理認證及獎勵,應組成認證委員會辦理認證、換證及獎勵事 宜。
  • 七、認證及獎勵之評審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辦理,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 階段審查;換證之評審採複審及決審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由認證委員會初審小組進行審查,以線上網路評審為原則,必 要時得至各校實地訪視,審查通過後得參加複審。 (二)複審由認證委員會複審小組進行實地訪視,審查通過後得參加決審 。 (三)決審由認證委員會決審小組進行綜合研判,確認通過之學校。
  • 八、認證之評審標準由本局另定之;認證及獎勵名額,由認證委員會視實 際情況決定之。
  • 九、經評定獲認證之學校,由本局公開表揚,頒發標竿證書、獎牌及授予 網頁認證標章,並將該校獲認證之優秀事績上網公告,且對績優之人 員給予行政獎勵。
  • 十、經評定獲認證之學校,本局得辦理經驗分享活動,以資推廣,擴散影 響。
  • 十一、自本要點實施當年起算,超過(含)四年未曾申請認證之學校,本 局得組成教育 111 輔導小組,到校訪視,輔導學校提升教育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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