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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98)北市觀發字第098301428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觀光旅客 緊急事故(以下簡稱緊急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緊急事故係指觀光旅客至本市旅遊期間遭遇火災、天災、車禍、中毒、疾病 及其他事變,致造成受傷、死亡或滯留之情事。
  • 三、本局接獲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旅行業團體等通報緊 急事故發生時,除應立即以電話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外,並由局長視需要指定業務科或成 立緊急應變小組處理。但緊急事故符合本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相關規定者,依 該設置要點規定辦理之。
  • 四、接獲緊急事故發生通報時,如無安全顧慮,業務科應立即派人至現場了解實際狀況,必 要時並陳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親自至現場了解。
  • 五、緊急應變小組承局長指示運作,並持續運作至緊急事故解除為止;本小組由副局長、主 任秘書、專門委員及相關科室主管組成,並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
  • 六、處理緊急事故工作內容如下,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一)彙整及陳報緊急事故處理情形。 (二)提供觀光旅客及其家屬必要協助。 (三)聯繫交通部觀光局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四)聯繫承辦旅行社處理相關事宜。 (五)聯繫本府發言人室安排市長現場勘查、慰問等事宜。 (六)聯繫本府衛生局提供醫療協助。 (七)聯繫本府社會局提供緊急救助及殯葬協助。 (八)聯繫本府警察局、消防局或勞工局等相關權責機關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及處理方式 。 (九)聯繫本府法規委員會提供法律諮詢協助。 (十)聯繫外縣市政府處理本國籍觀光旅客相關事宜。 (十一)聯繫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機 關及外國駐臺機構協助外國籍或大陸籍傷亡家屬來臺事宜。 (十二)聯繫旅館業團體提供住宿協助。 (十三)聯繫旅行業團體提供保險理賠諮詢。 (十四)聯繫社會公益團體提供相關協助。 (十五)安排本局長官接機、送機、慰問等事宜。 (十六)輿情蒐集及發布新聞。 (十七)其他經召集人認定有必要者。 緊急應變小組得由召集人指派相關科室分別辦理前項工作內容。
  • 七、業務科或緊急應變小組必要時得於緊急事故現場、觀光旅客住宿旅館或醫療院所附近成 立工作站,並派員進駐,以就近協調及處理相關事宜。
  • 八、本局應建立相關機關(構)或單位緊急聯絡人名冊。
  • 九、相關工作人員為處理緊急事故,往、返得運用最迅速之交通工具;相關之通訊、交通、 加班、工作站等費用得依需要核實報銷,其中加班費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 班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辦理。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如預算不足者依程序簽報 本府辦理。
  • 十、本局處理緊急事故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緊急應變小組編制暨體系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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