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三字第098134052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本標準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資訊專業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辦理資訊業務,對資訊政策之釐訂及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貢獻,有具體事蹟者 。 (二)對資訊業務進行研究發展或提出改進方案,經採行有具體事蹟者。 (三)審核本府各機關學校設置電腦計畫及有關經費概算,依限完成,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資訊專案性活動、成果宣導展示、研討會、講習會、業務考核等,圓滿達成 任務者。 (五)辦理城市資訊交流、合作,分享資訊建設成果,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辦理資訊業務經中央或本府評定為績優單位或獲相當榮譽者。 (七)參加資訊競賽,成績優良者。 (八)規劃、建置或維護資訊作業,順利完成,有具體事蹟者。 (九)推動資訊業務,提供本府機關正式作業使用,有具體事蹟者。 (十)輔導或協助機關建立資訊作業,提升作業效能及服務品質,有具體事蹟者。 (十一)提供資訊知識或技術,能實際運用於系統開發或改善,有具體事蹟者。 (十二)建立本府資訊作業之標準及規範,經採行有具體事蹟者。 (十三)辦理資訊環境、設備等管理、執行事項,規劃周詳且成效良好者。 (十四)辦理資訊安全作業,有具體事蹟者。 (十五)對資訊意外事件或災變,處置適當,有具體事蹟者。 (十六)兼辦其他機關資訊業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十七)支援臨時性專案,積極趕辦,圓滿達成任務者。 (十八)辦理其他資訊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提出資訊業務興革方案或導入新興資訊技術,經採行著有績效者。 (二)審核本府各機關學校設置電腦計畫及有關經費概算,依限完成,著有績效者。 (三)辦理國際性資訊活動,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四)參與國際性資訊會議或活動,報告本市資訊建設成果,對推展城市行銷具有績效 者。 (五)辦理資訊業務經中央或本府評定為特優或第一名。 (六)規劃、建置資訊作業,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七)推動資訊業務,提升作業效能及服務品質,著有績效者。 (八)改善資訊作業,對節省時間、人力、經費及提升品質等,著有績效者。 (九)建立本府資訊作業之管理制度,經採行著有績效者。 (十)辦理本府重大專案業務,依限完成且績效優良者。 (十一)對資訊重大意外事件或災變,處置得宜減輕災損者。 (十二)本府年度資訊業務績效考評獲優等者。 (十三)辦理其他資訊業務,主動積極,圓滿完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辦理資訊業務處理不善,致生事端或影響機關聲譽,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 (二)執行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影響情節輕微者。 (三)未依限完成本府各機關學校設置電腦計畫及有關經費概算審核,或內容有錯誤者 。 (四)負責資訊系統或設備之操作、管理等作業,未能正確執行,致產生不良後果,情 節輕徵者。 (五)未依標準作業或規定程序擅自更動資訊作業系統或設備,導致不良後果,情節輕 微者。 (六)對經管之資訊作業資料,未盡妥善保管之責,致外洩情節輕微者。 (七)辦理資訊安全作業,執行不力或疏失,導致資訊安全事件,影響程度輕微者。 (八)對發生意外事件或災變,處置不當,情節輕微者。 (九)未盡督導考核職責,致資訊業務推展績效不彰者。 (十)辦理其他資訊業務,致使資訊工作成效不佳,情節輕微者。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辦理資訊業務處理不善,致生事端或影響機關聲譽,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 (二)執行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嚴重落後,影響其他相關工作之推展或產生較大 不良後果者。 (三)未依限完成本府各機關學校設置電腦計畫及有關經費概算審核,致發生不良後果 ,情節較重者。 (四)負責資訊系統或設備之操作、管理等作業,未能正確執行,致產生不良後果,情 節較重者。 (五)未依標準作業或規定程序擅自更動資訊作業系統或設備,導致不良後果,情節較 重者。 (六)對經管之資訊作業資料,未盡妥善保管之責,致外洩或被盜而造成損害者。 (七)未經核准擅自篡改系統、程式或檔案資料,致產生不良後果者。 (八)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讓廠商擅自篡改系統、程式或檔案資料,致產生不良後果 者。 (九)辦理資訊安全作業,執行不力或疏失,導致資訊安全事件,影響程度較重者。 (十)對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災變,處置不當,致遭受財務損失,情節較重者。 (十一)未善盡監督責任,致影響資訊業務情節較重者。 (十二)辦理其他資訊業務處理不善,致生事端,情節較重或影響機關聲譽,發生不良 後果者。
  • 七、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 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