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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675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標準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專任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得支領報酬之上限規定如下: 一 每人每月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所設立之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 本職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合計數為限。 二 全體全年度得支領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立之所有私立學校該 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一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按具有博士 學位教師最高薪額計算,於專科以上學校,按教授最高薪額計算。 第一項專任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不得再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 第 3 條
    無給職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全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以 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立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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