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一)為結合本府相關局處積極作為,落實保護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避免暴力、色情 或血腥等不當內容,經由電腦遊戲對未成年兒童少年產生不良影響。 (二)為提升市府整體行政效能,使本府商業處、警察局及社會局有效處理違反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供應電腦及遊戲軟體事件,本於權責積極主動查察。 (三)對於供應未成年兒童少年限制級或逾越限制級電腦遊戲軟體者,依法令積極裁處 ,以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 二、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二)電腦軟體分級辦法。
- 三、執行機關及分工 (一)警察局: 對民眾申訴或檢舉逾越限制級或需警察協助調查之限制級事件進行調查,將違反 本措施相關法規之業者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另查獲供應逾越限制級電腦遊戲軟體 ,則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產業發展局(商業處): 執行商家稽查及接獲民眾申訴、檢舉違規營業事件查訪,對涉違反電腦軟體分級 辦法業者於「商業稽查紀錄表」中載明,移送社會局處理。 (三)社會局: 1.統籌受理民眾檢舉、申訴。 2.對於警察局、產業發展局(商業處)所移違反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及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第26、27條規定之事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裁處。
- 四、作業程序 (一)社會局 1.統籌民眾檢舉、申訴有違法供應兒少限制級電腦或遊戲軟體案件。 2.對於民眾申訴、檢舉或經由本府警察局、商業處移處案件,進行了解、事證調 查及綜評,對於違法案件進行行政處分。前述調查程序,必要時得協請或會同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局處或警察局辦理。 (二)警察局: 1.受理民眾檢舉逾越限制級案件或依本府各機關移請協助調查有逾越限制級電腦 網路內容、遊戲軟體案件,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2.受理民眾逕向警察局檢舉或依本府各機關請求協助調查有供應兒少限制級電腦 網路內容、遊戲軟體案件;並將查察事證移送社會局處理。 (三)產業發展局(商業處): 1.查察民眾逕向商業處檢舉或依社會局請求協助調查有供應兒少限制級電腦網路 內容、遊戲軟體案件,執行商家稽查,並將查察結果載明於「商業稽查紀錄表 」,移送社會局處理。 2.執行商家稽查時,應主動宣導業者對限制級商品陳列及販售應行注意義務(即 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辦理,並於販售時,請其出示身分證件並詳加核對證 件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發現涉有違反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業者,應於「商業 稽查紀錄表」中載明,並儘快移送社會局處理。 (四)本措施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 1.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之案件: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及第32條規定,將涉及刑事部 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就該移送之刑事案件部分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無 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並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者,該機 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之。 2.未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之案件: (1)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之主管機關依 該規定裁處。 (2)數行為違反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之主管機關分別處罰之 。 (五)檢附作業程序流程圖(附圖1)
- 五、獎懲制度:本案視執行成效辦理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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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社兒少字第09844231900號函訂定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