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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27646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用途之有效運用及管理,增加本基金之營運效益 ,特設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運用及管理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用途運用與管理規範之研訂及修正建議事項。 (二)擬編本基金用途年度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之諮詢事項。 (三)本基金用途投資計畫之諮詢事項。 (四)本基金用途執行情形之考核諮詢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用途運用及管理之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 5 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相關專家學者三人。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
  •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 委員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 五、本會每年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得依案件需要,邀請相單位或人員列席。
  •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 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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