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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2)北市捷會字第10230690300號函修正名稱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小組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加強計畫與預算之統 合協調及增進預算執行績效,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由局長指派兼任。
  • 三、本小組審查與協調下列事項: (一)預算收支原則。 (二)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算案之收支事項。 (三)附屬單位預算及各特種基金支用計畫。 (四)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收支事項。 (五)本局代辦非本府出資計畫之支用計畫(不含代辦案件性質單純者)。 (六)其他有關預算收支政策性事項。
  • 四、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設置工作組,由本局會計室會同技術處、品保處、秘書室、 人事室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 五、工作組應於本局概算編審日程表規定期程完成初審工作,並送會計室彙提本委員會審查 。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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