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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就字第101301922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2年1月1日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辦理就業博覽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就業博覽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就業,妥適辦理就業博覽 會徵求雇主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處為迅速協助求職人就業及雇主徵才,依季節性及市場需求,不定 期辦理就業博覽會,積極創造就業媒合環境。
  • 三、本處擬定就業博覽會主題、時間及場地後,發布活動訊息,並主動徵 求雇主參加;雇主如有求才需求,本處亦得受理報名。 前項所稱雇主,以排除下列行業為原則: (一)保險業。 (二)傳、直銷業。 (三)人力派遣業。 (四)其他經查職務內容違背善良風俗、工作條件不符勞動法令或經勞動 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參加徵才活動之之行業。
  • 四、參加就業博覽會之雇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經合法登記立案。 (二)提供之工作就業場所及勞動條件須符合勞動相關法規。 (三)徵才期間未發生就業服務法第十條所定勞資爭議情事者。 (四)未有無故不配合本處人才推介之情事。 (五)當日及會後應配合將各項媒合及統計資料回報本處,以利統計。
  • 五、本處依雇主參加頻率、職缺多元性、數量及內容、與活動主題契合度 等,依資源考量排定正備選參加雇主。經排定參加之雇主因故無法參 與者,依序由備選雇主遞補。
  • 六、本處於就業博覽會活動現場安排本處同仁,隨時監督雇主於徵才過程 中是否有違反勞動法規情事,違反者經勸導改善仍未改善者,得立即 停止徵才權利。
  • 七、參加就業博覽會之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將列為考量下次參加 之先後順序: (一)無故遲到或臨時缺席。 (二)經求職人申訴或本處同仁發現有違反勞動法規,經查證屬實者。 (三)活動中有商業行為。 (四)無故不提供本處媒合資料、不配合本處安排之攤位位置或不配合其 他規定者。 (五)其他重大違反法規或本處指令者。 另前項各款情事,經本處勸導後仍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本處日後得 不接受報名參加。
  • 八、本要點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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