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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99)府都新字第09930834400號公告訂定全文14點;並自99年7月5日零時起生效
  • 一、臺北市為啟動都市再生、催化文創,補助民間團體於都市老舊社區空 間及都市更新地區重建前之閒置房地進行都市再生活化事項,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北 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三、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本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事項 。
  • 四、實施區域: 位於臺北市內,為閒置未利用公有房地或民間都市更新重建前之活化 利用地,或經本處公告為都市再生前進基地。
  • 五、申請資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各基地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二)經正式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等。
  • 六、補助金額上限:每年度每一基地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 原則。
  • 七、補助原則:經本處核定為都市再生前進基地,申請人於區域內辦理都 市再生活化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補助: (一)地區特色營造及活化。 (二)社區空間及場所之特色營造。 (三)都市再生工作場域之提供及塑造。 (四)地方文化創意再生與輔導。 (五)都市再生、都市空間重塑及社區營造等議題之宣傳及輔導。
  • 八、補助項目: (一)都市文化再生之育成。 (二)都市再生人才培訓及研習。 (三)都市再生空間測繪、研究。 (四)房地創新活化再利用計畫。 (五)都市再生相關案例調查、研究。 (六)都市再生議題房地空間策展佈景。 (七)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據點宣傳品製作及出版。
  • 九、申請程序: 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經費補助時,應依補助項目擬具申請補助計畫書 (附件一)併同相關附件,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專人親自送 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作業流程及期程圖詳 附圖一。 申請區域係為民間都市更新重建前之活化利用之房地時,應檢附房地 所有權人之同意。
  • 十、審核機制:(採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階段:由本處組成初審小組至少五人,於彙整申請案件後,進 行現場實勘及審查,必要時得邀請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計畫審 議會委員一同進行審查,並由申請單位提出簡報。 (二)複審階段:由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計畫審議會就申請單位提出 簡報進行審查。 (三)複審結果將排列優先次序,於本處年度經費籌措額度內,依計畫核 定程序簽報後核定辦理。
  • 十一、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第一期撥款:於補助計畫核定後次日起三十個日曆天提送工作計 畫,經審查通過後撥付核定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第二期撥款:於補助計畫核定後次日起一百二十個日曆天提送期 中報告,經審查通過後撥付核定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五。 (三)第三期撥款:計畫執行完成檢附會計報告及執行成果報告(各補 助項目均附二張以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經審核通過後,依 據實支數撥付剩餘款項。
  • 十二、補助經費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一基地內之實際執行單位不限定一個,申請人得視基地大小及 工作性質分別指定區域。 (二)經本府核定後,申請人欲變更執行範圍時,應先報請本處核准同 意後實行。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受補助者未依核定計畫內容辦理或有執行落後 情形時,應即函報本府。 (四)核准補助處分,得載明下列各項附款: 1.補助對象依第九點規定檢送之資料有隱匿不實情事者,本府得 撤銷原核准之補助處分並追繳補助經費。 2.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原核准 之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並追繳補助經費: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補 助對象之事由,且已支付相關經費者,不在此限。 (2)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3)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 (4)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五)依前款規定追繳補助費用,經作成處分限期繳還仍不繳還者,由 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於廢止補助核准後二年內不受理其申 請。 (六)為配合政策需要或臨時性緊急提案,本處得就年度預算保留部分 經費,於年度內另案辦理審查核定。
  • 十三、督導考核: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開始,填列分月工作摘要表及預定進度表 ,提報本處進行管考,並據以執行。 (二)受補助者應確實定期填報本處管考進度資料及經費支出狀況(最 遲於每月五日前填報上月資料),並回報。 (三)執行期間本處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 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 。 (四)考核結果,倘受補助者未依核定計畫內容辦理或有執行落後情形 時,應即函報本府。本府得要求改善或廢止其補助核准並追繳補 助費用。補助費用經作成處分限期繳還仍不繳還者,由本府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並於廢止補助核准後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 十四、本補助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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