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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工土字第1083024701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與管制,執行抽查,依臺北市營 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其營建剩餘資源抽查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本要點辦理。
  • 三、公共工程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於通過公共工程主(代)辦機關(以下簡稱工程主辦 機關)審查後,工程承攬廠商應填具「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基本資料表」(附表 一),並將該表列入抽查時需檢附之基本資料。
  • 四、本要點有關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須配合事項,應納入委託監造服務契約及工程採購契約 約定。
  • 五、公共工程於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期間,應由監造單位會同工程承攬廠商,每週至少抽查一 次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書面資料及工地現場執行狀況,依「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 查紀錄表」(監造單位填列)(附表二)逐項檢查,並填列紀錄表,連同執行抽查之相 關照片,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 六、工程主辦機關應成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小組(以下簡稱抽查小組),由科室主管以 上人員擔任組長,成員三人至五人,或整併入現有之機關施工督導機制內辦理抽查。 前項抽查作業每月抽查之工程案件數,應達一件以上且不低於該機關前月有營建剩餘資 源處理項目工程總件數之百分之二十,依「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紀錄表」( 工程主辦機關填列)(附表三)逐項檢查,並填列紀錄表。
  • 七、依本要點抽查之各項缺失事項,監造單位應負責追蹤列管工程承攬廠商於抽查次日起一 週內澄清或改善完成,並將澄清或改善情形報工程主辦機關列管,工程主辦機關應列管 至完全改善為止。 如屬工程主辦機關缺失,應由其自行列管至完全改善為止。
  • 八、本府得成立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聯合抽查小組辦理現地抽查作業,以每月一次,每次 一件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增加抽查次數或件數,隨機抽查工程總出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 以上之工地,並依「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聯合抽查紀錄表」(營建剩餘資源聯合 抽查小組填列)(附表四)逐項檢查並填列紀錄表。 前項有關抽查之缺失事項,由監造單位督促工程承攬廠商於文到次日起一週內澄清或改 善完成,並將澄清或改善情形報工程主辦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應列管至完全改善為止。
  • 九、本要點規定之各項抽查紀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抽查完成時登錄本府營建剩餘資源管理 資訊系統網站填報。有關應釐清事項及缺失改善情形,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改善完成後, 將相關資料製成電子檔案,上傳該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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