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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市稽政乙字第1133203603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113年4月9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臺北市稅捐稽 徵處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 三、本會報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置召集人一人,由首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副首長兼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各科室主管及分處主任、秘書 等人或其指定人員擔任,並得聘任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政風業務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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