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99)北市翡政字第09930580900號函訂定全文8點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升施政效能   ,特設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提供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並置委員   十二人,由本局主任秘書、簡任技正、一級單位主管、九等秘書以上人員組成。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並置   幹事一人,由本局政風室職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 五、本會報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專業人士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如延聘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出席會議,   得支給出席費。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