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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教終字第114311397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14年11月20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工作計畫)
  • 一、依據: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 二、實施目的: (一)提供及保障身心障礙成人生涯探索及終身學習機會。 (二)充實身心障礙成人基本生活知能,提升社會適應及社會參與能力。 (三)增進身心障礙成人提高生活品質及人文休閒等素養。
  •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局處自辦、委託或補助學 校、機關、機構或團體(以下併稱各機構)辦理。
  • 四、實施對象:年滿 18 歲,曾領有或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最後教育 階段領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者。
  • 五、實施期程:每年 1 月至 12 月止。
  • 六、實施內容: (一)基本教育課程:指補習與進修教育或職業訓練法規所定以外,有助 增進身心障礙成人就業知能或補充基本教育知能所開設之課程。 (二)陶冶身心課程或活動:指有助提升身心障礙成人生活知能、健康休 閒、人際溝通、社會適應、社會參與、人文素養、生涯規劃等生活 品質所開設之課程或活動。
  • 七、實施方式: (一)前點課程或活動,應依身心障礙成人特質及需求合理調整,採下列 方式辦理: 1.融入一般成人終身學習課程:本府及各機構辦理成人終身學習活 動時,至少提供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身心障礙成人保障名額,以 保障其參與機會。 2.專就身心障礙成人開設課程:本府得視經費委託各機構依障礙特 質、需求及課程內容專門開設身心障礙成人教育課程,並針對個 人或團體分別辦理。 (二)前述辦理方式,得視需要採遠距教學、網路教學或結合傳播媒體進 行,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之方式。 (三)本府及各機構辦理成人終身學習活動時,應依各類障礙特質、需求 ,優先聘任具特殊教育專業教學知能師資,合理調整活動內容,並 提供無障礙環境。
  • 八、經費來源: (一)依本計畫第七點「融入一般成人終身學習課程」部分,逕由各成人 終身學習課程原有經費支應。 (二)依本計畫第七點「專就身心障礙成人開設課程」部分,由本府各機 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三)前述各課程可視實際需要酌收材料費及課業費等費用。
  • 九、預期成效: (一)提供身心障礙成人多元文化學習機會,促進身心障礙成人之社會參 與。 (二)營造無障礙之終身學習環境,提供身心障礙成人更多發展空間。
  • 十、本府各局處辦理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實施成果,按年提送至本府終 身學習推展會議報告。
  • 十一、本計畫經本府終身學習推展會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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