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 二、清潔人員,在當月執行勤務,核有過失,經提考績委員會懲處,並經功過相抵後,仍有 申誡一次以上處分者,依下列標準扣發: (一)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發獎金三分之一。 (二)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發獎金三分之二。 (三)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扣發全月獎金。
- 三、清潔人員請延長病假及超過規定日數之事病假,按日扣發獎金。年度內請假時數累計達 八小時者,以一日計。請規定日數內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 假、陪產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休假或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所核給之公假(以下簡稱因公傷病核給之公假) ,獎金照發。請公假(不含因公傷病核給之公假)連續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 自第八日起不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入營服役之 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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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4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人員扣減發清潔獎金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四字第09915038100號函訂定全文3點;並自99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