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綜字第11030208781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並評估本市學校對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後續 輔導成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 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 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四)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 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 學生者。 (六)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意願之性行為:指符合刑法二二七條之當 事雙方學生一方未滿十六歲、另一方未滿十八歲;或雙方均未 滿十六歲,且在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的意願下發生之性行為。
  • 三、解除列管條件,應符合下列三項 (一)行為人已達三個月(含)以上未再發生相同行為問題。 (二)相關輔導措施均已實施完成且經學校輔導人員認為無須持續列 管者。 (三)提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性平會)同意解 除列管。
  • 四、審查原則 (一)學校應依據調查報告詳細填寫事件基本資料及具體教育輔導措 施: 1.學校應敘明當事人事件發生時的心理狀態與經過相關輔導措 施後的心理狀態,以利評估教育輔導措施是否具有成效。 2.心理輔導須註明次數、時數及輔導內容重點摘要,並考量案 情輕重施予適當之輔導措施。 3.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需載明課程名稱及實施時數。 4.針對刑法二二七條之案件,學校應規劃實施完整之性教育或 情感教育課程。 (二)輔導措施實施完成至少三個月(含)以上,且行為人未再發生 類此問題。 (三)若調查完成後行為學生已畢業或轉學,仍需完成教育輔導措施 ,並註記是否已通報轉入之學校。 (四)嚴重個案轉出學校後,若無法瞭解後續學校之處理情形,應註 記轉出之學校名稱或建立機制,以掌握個案之後續處遇。
  • 五、學校作業程序 (一)學校於發生校園性別事件後,依規定進行通報並於事件調查完 竣後,逐案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調查報告及學校性平會 會議紀錄等資料上傳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 事件回覆填報 /統計管理系統」,並經本局國小教育科、中等 教育科、特殊教育科、體育及衛生保健科(以下簡稱業管科) 審核通過後,案件始完成調查同意結案。 (二)由學校將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依案件性質逐案 填列「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輔導 成效檢視表」(以下簡稱檢視表,如附件),並依據本作業規 定之解除列管條件針對事件當事人輔導成效進行自評。 (三)每季由學校彙整檢視表及彙整表,於本局函文規定期限內,經 相關人員核章後,以正本併同電子檔免備文逕送本局各業管科 進行初評。 (四)學校案件經本局各業管科初評後,即送主政科室(綜合企劃科 )彙提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進行複評,審查小組成員由本局就臺北市政府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府性平會)委員及學校實務人員遴 聘三至五人組成。 (五)每季案件經審查小組複評後,由本局提報市府性平會備查,經 決議持續列管並追蹤輔導之案件,學校須視解除列管條件、審 查原則及審查意見再續提檢視表及彙整表,至經同意解除列管 為止。
  •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不受理或不屬實案件無須填報輔導成效檢視表,請學校自行列 管及輔導。 (二)學校填列檢視表前,應就案件性質分別填列甲表(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乙表(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意願之性行 為),「事件基本資料」由性平會執行秘書填寫,「輔導措施 與結果」則由學校輔導人員填寫。 (三)學校發生之案件為跨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當事 人雙方之學校需分別填列檢視表,並由行為人所屬學校於「校 安通報序號」欄位加註被害人所屬學校之通報序號,俾利本局 進行併案審核。 (四)學校處理跨校事件之當事人個案輔導時,得向當事人之另一方 學校調閱輔導成效檢視表,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就當事人 雙方之輔導措施及成效進行討論。
  • 七、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由本局適時以公函並於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網 站公告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