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並評估學校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當事人之後續輔導成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 權益之條件者。 (四)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 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 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六)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意願之性行為:指符合刑法 227-1條之當事雙方學生均未滿 18歲,且在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的意願下發生性行為。
- 三、學校作業程序 (一)學校於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後,依規定進行通報並於事件調查完竣 後,逐案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簡稱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 調查報告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等資料上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回復填報系統」,經本局及教育部審核通過後,案件始完成調查 處理並予結案。 (二)由學校將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成立屬實之校園性別事 件,依案件性質逐案填列「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輔 導成效檢視表」(以下簡稱檢視表,如附件),並依據本作業規定之解除列管標 準針對事件當事人輔導成效進行初評。 (三)每季由學校彙整當季檢視表,於本局函文規定之期限,經相關人員核章後,以紙 本併同電子檔免備文逕送本局各業務主管科。 (四)學校案件經本局各業務主管科進行初評後,送主政科室(綜合企劃科)彙提臺北 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複評,審查小組 成員由本局就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學校實務人員遴聘 3至 5人 組成。 (五)每季案件經審查小組複評後,由本局提報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備查, 經決議持續列管並追蹤輔導之案件,學校仍需每季續提送檢視表,至經同意解除 列管為止。
- 四、解除列管條件 (一)提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備查。 (二)相關輔導措施均已實施完成。 (三)行為人已達三個月以上未再發生相同行為問題。
-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填列檢視表前,應就案件性質分別填列甲表(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 )或乙表(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的意願之性行為)。 (二)學校發生之案件為跨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當事人雙方之學校需分 別填列檢視表,並由行為人所在學校於「校安通報序號」欄位加註被害人所在學 校之通報序號,俾利本局進行併案審核。 (三)學校處理跨校事件之當事人個案輔導時,得向當事人之另一方學校調閱輔導成效 檢視表,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席會議,就當事人雙方之輔導措施及成效進行討論。
- 六、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由本局適時以公函並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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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綜字第10443498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輔導成效評估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輔導成效檢視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