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青年創 業,促進就業,並活絡本市經濟,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青年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構提 供資金辦理。
- 三、申請本貸款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申請時年齡為已成年至未滿四十六歲且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中華民 國國民。 (二)申請時前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 (三)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申請時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未滿五年。 2.申請時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或有限合夥法規定之公司、 商業及有限合夥,依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須位於本市 。 前項所稱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為代表人 ;所稱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係指專科學校以上院校或政府自辦 、委辦或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青年局)認可之單位,所開辦 之創業育成、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課程。 本貸款之貸放,貸款人及經營事業以一次為限。但貸款人及其經營事 業於開始攤還一年後,無第二十點第一項各款情事及未曾獲臺北市中 小企業融資貸款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並檢具攤還貸款證明文件再次 申請本貸款。再次申請亦以一次為限。
- 四、本貸款每次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用途以購置 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但申請時起前二年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其貸放額度得提高至四百萬元: (一)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一百萬元以上且依約定連續攤還攤還貸款 達十八個月以上。 (二)獲本府公告之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政府相關補助。 (三)平均年營業額達五百萬元以上。
- 五、本貸款分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無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 金寬限期限最長三年;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 長三年。 除寬限期外,本金按月平均攤還。 申請第一項擔保貸款者,應提供十足擔保。 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含貸款及本金寬 限期)與償還方式,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限制。
- 六、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 息百分之零點五五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利率由青年局與承貸金融 機構議定後公告之。 前項貸款期間利息由青年局全額補貼。
- 七、本貸款由本府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 )共同提撥資金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訴訟費 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提金額辦理本貸款。
- 八、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依本府與信保基金契約辦理。
- 九、本貸款得視申請案情況徵提具資力之保證人。
- 十、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成五。 保證手續費依信保基金規定辦理。 貸款人已提供十足擔保者,免送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
- 十一、除保證手續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 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 十二、本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書件向青年局提出申請: (一)貸款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 (四)切結書。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依法 登記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與其經營事業之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處理授權 書。 (七)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結業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申請時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 (九)其他經青年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之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青年局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十三、本貸款由青年局設置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 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 產業前景、事業或創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 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青年局發給核定通知書;經審查 未通過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申請貸款額度一百二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 青年局逕依承貸金融機構出具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由 青年局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查小組會議備查;經審查未通 過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 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青年局 重新提出申請。審查未通過者應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後 始得再提出申請。
- 十四、審查小組成員為十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青年局局長或 指定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青年局指派科長以上人員兼任 ;餘由青年局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商業處代表 各一人。 (二)信保基金、台北市會計師公會代表各一人。 (三)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至六人及產學界專家代表或創業顧問一至三 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十五、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但得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 定期召開,並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 十六、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專家學者委員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 十七、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 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 分享利益之關係。
- 十八、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 十九、本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按月向青年局申請。承貸金融機構 應按月將貸款人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強制執行等相關資料彙 送青年局,據以核撥利息補貼金額。
- 二十、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起三日內,以 書面通知青年局,青年局應停止利息補貼,並作成停止利息補貼通 知書,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該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 人負擔: (一)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四)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五)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延長期限或償還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青年局得依貸款 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但貸款人未依規定通知青年局時,青年局 不予繼續補貼。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者,青年局得撤 銷或廢止已發給之核定通知書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命其返還其 利息補貼之全部或一部。 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青年局應每月查核一次,必要 時得不定期辦理查核。 經青年局查核發現有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時,應於事 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 機構。
- 二十一、本貸款不予核貸之條件,由青年局修訂之。
- 二十二、申請人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倘發現有本要點第二十點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前點情形者,承貸金融機構應暫停受理 作業,並提請審查小組審議。但申請人及其經營事業逾欠債務或 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 二十三、青年局得視情形酌予補貼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作業費用;相 關措施由青年局公告之。 前項補貼措施,由承貸金融機構檢附核准清冊資料,向青年局申 請。
- 二十四、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 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十五、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 查核。
- 二十六、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青年局定之。
- 二十七、本要點所需之經費,除貸款融資資金外,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貸放完畢,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先行 交付備償款項餘額達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十分之一者,本府即停 止辦理本貸款。
- 二十八、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前提出申請之案件,由臺北市政府 產業發展局依申請時之本要點規定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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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青職字第113300340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8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113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青職字第11330034082號令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移轉管轄,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