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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醫護字第10030980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0年5月1日生效
  • 一、本基準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 二、臺北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項目包括: (一)一般照護護理費。 (二)住房費。 (三)一般膳食費。 (四)診察費(每月至少一次)。
  • 三、收費基準如下: (一)特殊照護床:每月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但超過新臺幣六萬元者,由機構以專案 方式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 (二)雙人房間:每月上限為新臺幣四萬九千元。 (三)三床至四床房間:每月上限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四)五床以上房間:每月上限為新臺幣四萬二千元。
  • 四、附註: (一)收取費用不得超過上列上限。 (二)材料費:不得超過進價百分之一百十五計價。 (三)因病就診費用,依照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收費。 (四)不得巧立非護理照護項目另外收費,有特殊情況不能依本收費基準收費者,應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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