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出版發行現代美術學報(以下簡稱本學報),以呈 現現代、當代藝術之學術研究為宗旨,特設臺北市立美術館現代美術學報編輯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定本學報邀(徵)稿件之審查辦法及編務流程。 (二)制定本學報之發展方向與各期編輯主題、方向。 (三)協助審閱稿件並邀請、建議審稿學者、專家。 (四)其他與審查及編務相關事務之建議。
- 三、本會由本館遴聘(派)國內外藝術領域學者及館員代表五至七人組成,其中外聘學者佔 至少二分之一,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名,由委員互選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一次,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 ,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會委員另互選二人,擔任本學報每一期之主編及副主編,負責統籌編審事務,本學報 並依審稿學者、專家審查意見議決刊登。 前項主編及副主編任期半年,任期屆滿時由本會委員再行互選。
- 五、本會視編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兩次編輯委員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召開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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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0)北市文化三字第1003293484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