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大型活動外購餐點之食品衛生 安全,藉由加強衛生稽查,以保障參與活動市民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如辦理大型活動,且外購餐點供應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應於活動前十 五日以書面向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提出「外購餐點衛生安全管制」申請。 前項申請內容應包括委辦者、承辦者、辦理地點、用餐人數及菜單(申請表如附件)。
- 三、外購餐點係指向廠商訂購之餐盒及點心盒。
- 四、外購餐點應優先向下列廠商採購: (一)通過衛生局衛生自主管理OK認證之餐飲業者、烘焙業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符合「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HACCP)衛生評鑑申請注 意事項」規定之餐飲業者。
- 五、衛生局依據申請內容及行政程序派員至本市食品製作場所進行衛生稽查及輔導。 前項初次衛生稽查結果不符規定,責令業者限期改善,並於限改期屆滿後進行複查,上 述稽查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單位聯絡人。
- 六、外購餐點製造場所如位於外縣市者,則依源頭管理原則,函請所在地縣市衛生局協助稽 查輔導。
- 七、本府所屬機關外購餐點供應人數未達二百人,而有衛生安全管制必要者,準用本要點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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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衛藥字第100370233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