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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北市勞資字第10630162100號函修正「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接受各界參訪申請表」;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與各界連繫,拓展服務資源,特訂定 本要點。
  • 二、各機關、學校、事業單位或個人如欲參訪本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應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 三、申請參訪單位應填具申請書,敘明參訪理由、人數等資料,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十日 、三月一日至三月十日間向本處提出申請。
  • 四、本處接獲申請文件後,審查參訪目的如與本處業務目的相同者,始同意安排參訪,並應 函復申請單位於申請同月之指定日期完成參訪,每次參訪時間以三小時為限。
  • 五、參訪單位於參訪結束應填具參訪建議提供本處,以建立後續資源連結。未填送建議者, 本處將列為審查申請單位再參訪之參考依據。
  • 六、申請參訪單位如涉及國際交流或政策規劃目的者,得專案申請,由本處審定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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