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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國字第1113062799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 要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落實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正常教學,促進學生全人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教學正常化之實施要項如下: (一)編班正常化:學校學生之編班及導師編派,除特殊教育法、藝 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 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課程規劃及實施正常化:學校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實施及學習節 數等,應依課綱之規定辦理。如辦理正式課程外之課後照顧及 課外社團等,應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三)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 及課表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四)評量正常化: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辦理。
  • 三、各校為落實前點之實施要項,除依中央各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 規定實施: (一)編班正常化:依臺北市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及臺北市公 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注意事項辦理。 (二)課程規劃及實施正常化,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臺北市各學年度國民小學課程計畫備查實施計畫。 2.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補充規定。 3.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外社團作業要點。 4.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5.臺北市各學年度國民小學學習扶助暨攜手激勵學習潛能計畫 。 6.臺北市國民小學本土語言教學補充規定。 7.臺北市國民小學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計畫。 (三)教學活動正常化:依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 項辦理。 (四)評量正常化:依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各校應進行班級教學視導,積極瞭解教師教學情形及學生學習活動。 本局為督導各校執行前開各項教學正常化事項,得訂定相關工作檢核 表,並函文各校辦理。
  • 四、本局針對落實本要點之教學正常化事項加以考核,對正常教學有具體 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依成績考核辦法及教職員 獎懲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敘獎;違反者,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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