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正常教學,促進 學生五育並重,全人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教學正常化,指教師能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提供豐富多元之學習情境 ;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全人發展之課程計畫,安排適性之學習活動,培養其健全 人格;配合兒童發展並注重個別差異,實施多元化之形成性及總結性評量。
- 三、各校為落實教學正常化,應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各校應實施常態編班,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臺北市 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辦理編班作業。 (二)各校應妥適規劃學生作息時間,考量師生互動、生活教育及身心健康等原則,安 排各項學習活動。 (三)各校應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編寫課程計畫,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送本 局備查。 (四)教師課務編排應配合學校現有之師資結構,考量教師專長、學校需求及發展願景 排定之。 (五)課程教學應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選編教材;不得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 應付成績評量之參考書及測驗卷。 (六)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以多元方式進行評量,評量結果並 不得公布全班或全校排名。 (七)各校應進行班級教學視導,積極瞭解教師教學情形及學生學習活動。 (八)各校辦理學生課後學習活動,應秉多元活潑之原則,不得實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 之學科教學。 (九)各校應配合教育法令進行政策宣導。
- 四、各校專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校內、外另行收費對學生進行課業及學藝教學 ,亦不得在各類型之補習班兼課。
- 五、本局針對落實本要點之教學正常化事項加以考核,對正常教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 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依成績考核辦法及教職員獎懲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敘獎;違反者 ,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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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9
臺北市國民小學落實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國字第10040812500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