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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秘公字第10330256500號函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於函頒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市政大樓之公共安全及加強門禁管制,特訂定本規 定。
  • 二、本規定執行機關為本府秘書處所屬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
  • 三、門禁管制時間: (一)西大門(市政大樓面市府路之大門):全天候24小時開放。 (二)其他大門:東大門、南大門、北大門(面松智路段、面松壽路段及面松高路段) :上班時段自上午7 時至晚間 9時開放;假日不開放。 (三)其餘各通道門扉除上班時間開放外一律管制、上鎖,禁止通行。
  • 四、員工出入管理: (一)晚間10時至翌日上午 6時本府員工進出西大門應持員工服務證,由駐警隊輪值人 員核對無誤,確實於「臺北市市政大樓員工出入登記表」內登記後始得放行,否 則一律禁止進入。 (二)各機關應落實門禁管理,加班或留守人員最後離開應嚴格執行通道門扉上鎖。 (三)下班後本府員工除業務實際需要外,不得留宿於市政大樓內。 (四)各機關如經駐警隊夜間巡邏時發現門窗未依規定關妥者,除當場由駐警隊代為關 妥上鎖及貼單告示外,次日上班時並通知各機關主任秘書知悉,每月由公管中心 彙整發函告知改善。 (五)平日(晚間 7時至翌日上午 6時止)及假日全天 4樓以上辦公區域管制方式: 1.電梯管制: (1)管制時間內僅開放中央南區 SC2、 SC5、 SC6及中央北區 NC2、 NC5、 NC6 共計 6台客用電梯,其餘各邊核電梯管制使用。 (2)於管制時間內如需至 4樓以上樓層,須憑員工服務證或電梯管制通行卡始能 搭乘電梯, 3樓以下各樓層電梯不管制。 (3)為強化持有人妥善保管觀念,各機關申請獲發之電梯管制通行卡應比照員工 服務證遺失、毀損等規定辦理。 (4)員工服務證或電梯管制通行卡不得轉借使用,違反規定致危害人身、財物、 辦公場所安全者,應負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 (5)搭乘電梯遇有設備故障、異常、脅迫或緊急突發狀況需要協助時,請按電梯 車廂內緊急按鈕,由公管中心輪值人員立即協助處理。 2.中央南、北安全梯管制: (1)中央南、北 4樓以上樓層之防火門,管制期間內由辦公區域可按鈕開門進入 安全梯,以單向開啟之方式管制,安全梯管制期間無法到達 4樓以上辦公區 域,僅可至 3樓以下未管制之樓層,若發生緊急情況時,人員仍可依疏散方 式進行疏散。 (2)因管制期間內市政大樓 4樓以上無法自安全梯間進入辦公區域,如同仁誤入 安全梯內,請自行由 3樓以下各樓層離開。
  • 五、其他人員出入管理: (一)長駐市政大樓之外包廠商:各主管機關應要求廠商製辦工作人員附有照片之工作 證,進入市政大樓內即應配戴以資識別;下班後除業務實際需求外,不得留宿於 市政大樓內。 (二)臨時施工人員:由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至B1駐警值班台換領市政大樓臨時工作證, 並請該機關業務承辦或留守人員務必於施工現場負責監督,俾利聯繫以維安全。 (三)送貨人員:送貨車輛應先至停車場入口崗哨辦理臨時停車證,進入地下停車場後 應將臨時停車證放置於車上擋風玻璃內以利查核,並至駐警隊值班台換領臨時工 作證辦理送貨事宜。 (四)平日(晚間 7時至翌日上午 6時止)及假日全天 4樓以上辦公區域管制方式: 1.來賓訪客:如需至 4樓以上辦公區域,經駐警隊聯繫受訪機關派員至西大門接 待引導進入,離去時亦由引導人員送離。訪客亦可至B1駐警隊值班台持附有相 片之身分證件換領電梯管制通行卡使用。 2.本府各機關如有會議、課程或施工需求至 4樓以上辦公區域時,最遲應於當日 持開會通知單、上課公文或相關佐證資料,依其人數多寡,統一由主管機關派 員至駐警隊值班台登記領取電梯管制通行卡使用,並於活動當日派員至西大門 發放電梯管制通行卡使用,逾時進入者則依來賓訪客換卡方式處理。如有載運 貨物使用貨梯需求時,亦請向駐警隊申請,屆時由公管中心輪值人員配合開放 貨梯使用。 3.如於市政大樓內舉辦臨時緊急性活動時(如召開記者會等),請主管機關儘速 以電話通知駐警隊值班台(分機8664、8665)協助處理。
  • 六、車輛出入管理: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辦理。
  • 七、物品出入管理: (一)物品攜入(出)本大樓,如有需要各該門出入口之駐警可檢視查驗。 (二)各機關承購大型物件及包裝物品進入市政大樓時,應先知會駐警隊。 (三)影響安全及危險之違禁物,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一律禁止攜入。
  • 八、附件: 附件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各大門平面圖。 附件二:臺北市市政大樓員工出入登記表。 附件三:臺北市市政大樓假日電梯管制通行卡借用申請表。
  •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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