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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職字第09832096500號函訂頒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彰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工作人員、學 生家長及社會人士為教育奉獻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推薦對象:本市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個人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 奉獻耕耘,發揮愛心、耐心、品德端正者。
  • 三、推薦事蹟: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得為杏壇芬芳錄之被推薦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務犧牲奉獻,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 四、推薦方式:經教育單位、團體推薦、個人推薦或自薦。
  • 五、推薦注意事項: (一)推薦時應擬具推薦表(格式如附件),敘明具體感人事蹟,E-mail至臺北市教師 研習中心信箱(tiec@tiec.tp.edu.tw) ,並繳交書面資料至臺北市教師研習中 心。 (二)收件日期為每年三月一日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三)推薦書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人姓名、隱私、圖像等,需經他人具名同意, 未成年子女則需經其監護人同意具名,始得敘寫。
  • 六、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初審,擇優進入複審。 (二)複審: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代表、校長代 表、教師會代表、家長聯合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進行複審。
  • 七、獎勵措施: (一)通過初審:獎狀一幀,服務於政府機關者則另與嘉獎一次。 (二)通過複審:獎牌一只,服務於政府機關者則另與記功一次。 (三)通過複審者擇期公開表揚。
  • 八、刊印:經複審通過後,刊登於益教網杏壇芬芳錄,並委由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匯集成冊 於每年九月出版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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