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彰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工作人員、學 生家長及社會人士為教育奉獻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推薦對象:本市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個人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 奉獻耕耘,發揮愛心、耐心、品德端正者。
- 三、推薦資格: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未獲教育部或本局表揚者,得為杏壇芬芳錄 之被推薦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務犧牲奉獻,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 四、推薦方式及程序 (一)由教育單位或團體推薦、或個人推薦對象屬教育人員者,應經學校主管會議或行 政會議審查通過後,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教研中心)。由志工自我 推薦或個人推薦對象為志工者,逕送教研中心。 (二)推薦時應擬具推薦表(格式另訂),敘明具體感人事蹟,以電子檔及紙本兩種資 料形式送至教研中心)。 (三)收件日期為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若截止日為教研中心放 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 (四)推薦書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人姓名、隱私、圖像等,需經他人具名同意, 未成年子女則需經其監護人同意具名,始得敘寫。
- 五、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擇優進入複審。 (二)複審: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代表、校長代 表、教師會代表、家長聯合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進行複審。
- 六、獎勵 (一)通過初審:獎狀一幀,服務於政府機關者則另予嘉獎一次。 (二)通過複審:獎牌一只,服務於政府機關者則另予記功一次,並擇期公開表揚。
- 七、刊印:經複審通過後,獲獎事蹟刊登於臺北益教網杏壇芬芳錄,並委由教研中心彙集成 冊於每年九月出版專輯。
- 八、其他:獲獎之教育人員或團體,得由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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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1
臺北市杏壇芬芳錄推薦及審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綜字第10334471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