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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232363000號函修正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北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綜理室務;副主任一人,由主任指派之消防 局副局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室務。
  • 三、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及專家諮詢委員會事務之推動。 (二)本市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 (三)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之災害防救措施執行之督導。 (四)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擬。 (五)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訂修之建議。 (六)災害預警、監測、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 (七)災害整備、教育、訓練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 (九)災後調查及復原之協助督導。 (十)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十一)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政策研擬及業務督導事項。
  • 四、本辦公室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會議由主任擔任主席,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主任代理之;主任及副主任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 五、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指派之消防局簡任人員兼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本 辦公室得依工作會議決議,設減災規劃組、應變動員組及調查復原組等工作小組,各置 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或調用人員常駐: (一)減災規劃組:由消防局減災規劃科科長兼任組長,幹事由消防局調用人員常駐, 並由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交通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 及資訊局指派人員兼任。 (二)應變動員組:由消防局整備應變科科長兼任組長,幹事由消防局調用人員常駐, 並由民政局、工務局、交通局、警察局、衛生局及本市後備指揮部指派人員兼任 。 (三)調查復原組:由消防局資通作業科科長兼任組長,幹事由消防局調用人員常駐, 並由民政局、財政局、交通局、社會局、都市發展局、資訊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指派人員兼任。 前項工作小組之業務分工如附表。
  • 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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