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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障字第10140419100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肯定其工作辛勞及服務績效,並 提升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三、本要點所稱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訓練師: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事項。 (二)職業訓練員:辦理職業技能訓練事項。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擬定、個案職業輔導評量、撰寫職業輔 導評量報告及提供個案就業建議等事項。 (四)就業服務員:辦理就業服務計畫擬定、就業諮詢、就業機會開發、推介就業、追 蹤輔導、職務再設計及就業支持等事項。 (五)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辦理就業轉銜、職業重建諮詢、開案評估、擬定初步職業 重建服務計畫、分派或連結適當服務、資源整合與獲取、服務追蹤及結案評定等 事項。 (六)督導:協助專業人員專業知能提升、情緒支持與團隊整合及溝通等事項。 (七)職務再設計服務員:辦理職務再設計事項。
  • 四、為辦理本選拔及表揚活動,本處應公告作業方式,載明選拔表揚類別及員額數、參選資 格與方式、應備文件及評選程序等事項。
  • 五、經評選為優秀身心障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應辦理公開表揚活動,並得發給獎金、 獎座或獎牌,以茲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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