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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237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臺北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包括臺 北市市立與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特殊教育學 校。
  • 第 3 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 協助安置學生於適當環境及重新安置特殊需求明顯改變或對原安置有 不適應之學生。 三 優先協調學生至適當班級就讀,並視狀況建議酌減其就讀班級之學生 人數。 四 審查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特殊情況個案學生之課程 、評量、學習場所調整與學生申請獎學金、補助金等事宜。 五 協調各處室(科)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六 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及校園無障礙網頁之管理及維 護。 七 審議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及專業知能研習等計畫。 八 協助處理學生教學輔導服務相關爭議事項。 九 依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推動學校辦理自我評鑑、定期追蹤 及獎懲。 十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 各處室(科)主任。 二 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 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 學生家長推派代表。 五 教師會代表。 六 家長會推派代表,其中並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 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校長解聘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派)適當 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處室(科)主管兼任之。
  • 第 5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或請相關學生、家長列席說明。
  •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學校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8 條
    臺北市公私立幼稚(兒)園準用本辦法。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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