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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0621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臺北市政府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 第 3 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學生安置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事宜。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輔導計畫之課程規劃、相關服務及支 持策略內容。 五、審議特殊教育班課程規劃、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酌減班級 人數等事宜。 六、審議學生申請獎學金、補助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及專業服務等 事宜。 七、審議特殊個案所需之學習與生活輔導等事宜。 八、協調各處室(科)分工合作,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提供必要之 行政支援。 九、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及校園無障礙網頁之管理及維 護。 十、審議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及專業知能研習等計畫。 十一、依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推動學校辦理自主評鑑、定期追 蹤及獎懲。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科)主任及附設幼兒園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六、教師會代表。 七、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 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學校解聘者,由學校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派)適當 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處室(科)主管兼任之。
  • 第 5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或請相關學生、家長列席說明。
  •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學校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8 條
    臺北市政府所轄公私立幼兒園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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