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8-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健字第106327041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菸害防制法各項規定,保障及促進市民身體 健康,符合民眾拒吸二手菸之期待,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之範圍,指民眾透過各種管道檢舉菸害防制之案件,需於假日及夜間等非上 班時間派員處理之一般原則。
  • 三、本局健康管理科應排定當年度菸害防制稽查每月輪值人員 1名,並將名單轉知1999話務 中心,輪值人員於夜間及假日非上班時間手機全日開機接聽電話,負責聯絡及派員處理 菸害防制檢舉案件,必要時並會同稽查人員前往稽查蒐證。輪值人員名單異動時,應向 1999話務中心更新。
  • 四、非上班時間菸害防制檢舉案件派案標準及作業處理流程說明如下:。 (一)非上班時間,健康管理科輪值人員接獲本府單一申訴窗口1999市民熱線或其他民 間單位來電之檢舉案件: 1.屬菸商、市調公司或其他場所即將舉辦菸品廣告或促銷活動等違反菸害防制法 第 9條情事之案件,由輪值人員立即判定若有稽查及蒐證之急迫性者,陳報主 管並聯絡相關稽查人員前往處理。 2.民眾堅持需於非上班時間當下立即派員稽查案件,由輪值人員立即回報請示主 管,決定是否立即派員前往稽查。 3.一般於禁菸場所吸菸等無急迫性之檢舉案件,請1999話務中心人員直接告知民 眾可將現場違規行為以照相或錄影方式,提供人、事、時地、物等資訊,向本 局舉發,或由1999話務中心人員先行錄案,於上班時間派員稽查辦理。 (二)上班時間錄案之檢舉案件: 1.民眾反映上班時間、夜間或假日非上班時間均有違規行為之場所,優先於上班 時間派員稽查並輔導業者,如民眾再次反映仍未改善,增加平時稽查頻率加強 稽查,並視需要安排非上班時間稽查。 2.民眾特別指出夜間或假日非上班時間才有違規行為之場所,則依檢舉時間派員 稽查。 3.多次遭檢舉非上班時間違規問題嚴重且未改善之重點場所,除安排假日稽查外 ,必要時得會同市府相關單位辦理聯合稽查。
  • 五、稽查時間若逾晚上 9點,應會同警察人員,以確保稽查人員人身安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