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
- 第 3 條本標準所稱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指殯葬處所經管各項殯葬設施及提供之 殯葬服務。
- 第 4 條使用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之收費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 第 5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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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4006
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034611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