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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農字第10432318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及其施 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特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本府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小組由本府產業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地政局、稅捐稽徵處、各區公所 以及臺北市國稅局等相關機關派員組成,各組成成員,最少應置聯絡員一人,負責幕僚 作業及協調連繫等事宜。
  • 三、本小組各成員權責分工如下: (一)產業發展局:辦理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理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案及選定主動 抽查農業用地等工作之行政作業及現場會勘農業使用之認定。 (二)都市發展局:現場會勘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認定、後續之處理及農舍之二次施工、 改建或變更使用。 (三)建築管理處:現場會勘時違章建築之認定、構造變更之認定及後續之處理。 (四)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地政資料之提供及協助現場會勘之指界。 (五)稅捐稽徵處(及各分處):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賦稅補課。 (六)各區公所: 1.依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於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 案件,應將相關資料輸入「農地管理資訊系統」予以列管。 2.協助現場會勘時農業使用之認定。 (七)臺北市國稅局: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賦稅補課。
  • 四、本小組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本府產業發展局每月抽查一區,就各區列管案件抽取,不得少於五件。經實地查 核之農業用地,除必要者外,三年內得免再抽查。 (二)受理農業用地檢舉案或選定主動抽查案件後,由本府產業發展局邀集本小組成員 派員參與現場會勘。 (三)現場會勘時,應就土地現況拍照存證,並將會勘結果記載於會勘紀錄上。 (四)本小組於現場會勘完畢後,經認定為非作農業使用者,應發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1.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如未依限恢 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將於再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 2.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如未依限 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將追繳應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 。 (五)前項通知函內應註明恢復作農業使用之期限、複勘時間。本小組應於現場複勘後 ,將複勘結果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五、前項農業用地經複勘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者: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二)本市稅捐稽徵處(及各分處)或臺北市國稅局應追繳田賦、贈與稅或遺產稅。 (三)本小組成員於收到會勘紀錄後,應各自列管後續工作,並將辦理情形副知本府產 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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