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職 業輔導評量報告應用事項,以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用 ,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特訂定此要點。
- 二、本要點申請對象如下: (一)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本局及本局委託或補助辦理職業重建相關業務之專業人員。 (三)調查及司法單位。 (四)其他有調閱必要性之機關、團體。
- 三、申請時間為上班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17 時,須檢附文件如下: (一)閱卷申請書(附表 1),並由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章 ;委任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 (二)資料保密切結書(附表 2)。 學術研究單位以研究為目的者,應以公函方式檢附學術研究單位專用 之閱卷申請書(如附表 3)。應自行負擔所需之印製、耗材、運送或 郵資等相關費用,並於研究完成後,送交研究成果 1 份予本局。
- 四、職業輔導評量報告(以下簡稱職評報告)暨相關個案資料之閱覽、抄 錄、複製,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下列目的相符: (一)個案當事人自行運用。 (二)職業重建相關專業人員服務參考。 (三)辦理專業研討、業務輔導、評鑑等相關會議。 (四)學術研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局核准後,為特定目的之申請: (一)為維護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緊急必要者。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有正當理由且經本局核准者。
- 五、申請閱覽、抄錄時,應由本局承辦人員當場點交、點收(確認單如附 表 4)。
- 六、辦理點交時,點收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將予制止、停止其應用 ,並得立即要求返還,情節重大者,依法論處: (一)非經本局同意將檔案攜出指定場所。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竊取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使用方式與申請事由內容或性質不符者。 (五)有侵犯個案權益之虞或其他不法行為者。
- 七、因提供本局職業重建相關服務,或調查及司法機關因執行公務之必要 者,申請時得免收費用,其餘應依本局所定「檔案調閱收費標準」( 如附表 5)收取費用。
- 八、申請單位(者)應恪守個人資料保密之相關法規妥善保管與運用,如 因不當行為致個案當事人權益遭受損害時,申請單位(者)應負全部 損害賠償責任。
- 九、所申請之檔案如因專業需要於公開場合運用時,應匿名且禁止與會相 關人員將資料攜出會場,如有複製應於會後集中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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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障字第101325624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1年8月16日實施